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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信息部 点击数:3190次 发布时间:2020-04-28 08:47:02.0

  各相关企业:

  为加速扩大二手车出口,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贸函〔2019〕335号),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创造便利条件。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为切实推动二手车出口流程简化,就出口二手车辆第三方检测事项提出如下措施:

  一、企业申领二手车出口许可证时,需提交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一车一报告。

  二、出口二手车辆检测须依据《二手乘用车出口检验规范》(T/CAS357-2019)和《二手载货汽车及挂车出口检验规范》(T/CAS358-2019),并出具统一格式检测报告。

  三、放宽第三方检测机构范围。

  (一)经我市认定的出口二手车第三方检测机构;

  (二)其他试点地区认定的出口二手车第三方检测机构;

  (三)境内具备CMA或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四、如出口目的国有检测要求,企业申领二手车出口许可证时,可提供具体说明(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并事后提交进口国检测报告,无须在境内重复开展车辆检测。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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