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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石家庄车辆需达国Ⅴ排放要求

发布单位:信息部 点击数:4509次 发布时间:2014-05-03 06:28:45.0

   据车辆市场517获悉:近日河北石家庄市环保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制定并发布了石家庄市《关于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通告,省会新机动车尾气将执行国IV排放标准,也就是说尾气排放达不到国IV标准的新购置的车辆,交管部门将不予注册登记。即日起凡转入石家庄的车辆需达国Ⅴ排放要求。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及《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等相关规定,近日河北石家庄市环保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制定并发布了石家庄市《关于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通告,省会新机动车尾气将执行国IV排放标准,也就是说尾气排放达不到国IV标准的新购置的车辆,交管部门将不予注册登记。即日起凡转入石家庄的车辆需达国Ⅴ排放要求。

   按照通告规定,省会除低速载货汽车、挂车和摩托车外,其他各类机动车将实施国Ⅳ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汽车实施国Ⅴ排放标准。对未达到通告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交管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而外地转入本市的车辆由石家庄市交管局车管部门进行业务受理,市环保部门核查环保部“环保车型目录”,达到国Ⅴ及以上标准的,经环保检测合格后办理转入手续。在通告实施之前已办理转入本市手续的车辆,应在2014年3月1日前办结转入登记手续。

据介绍,执行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以后,对石家庄的减排工作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国Ⅳ车辆氮氧化物排放量与国Ⅲ标准排放量相比降低25%~28%、颗粒物排放量降低60%~70%,预计“十二五”期间省会可减少氮氧化物排放量1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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