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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品牌管理办法将修改

发布单位:信息部 点击数:3587次 发布时间:2013-12-28 07:09:41.0

 “2005年发布的《办法》,提出国际通行的汽车品牌授权经营模式。总体来看,这个办法的实施对加快汽车品牌建设,提高汽车营销和服务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他表示,近年来,一些汽车供应商与品牌经销商之间关系不和谐,强制规定经销商经营模式,收取建店保证金,强行压库、搭售等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目前,我们正在积极研究修订办法。首先是要把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优先位置,细化有关条款,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其次,在收取建店保证金、压库搭售等方面对供应商进行必要的限制,推动建立稳定的供应商、经销商关系,引导构建节约型汽车流通网络,促进汽车品牌销售健康发展。”

 相关人士认为,对于汽车供应商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要看具体情形。“虽然《反垄断法》并不禁止经营者自然形成或通过正当竞争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但《反垄断法》严格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同时,《反垄断法》禁止供应商与经销商达成协议,以固定产品的零售价格或限定最低零售价格。因此,如果汽车供应商存在以上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业内人士认为,他的表态,表明进口车价格虚高确实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不久前,有媒体报道,继黄金、奶粉之后,发改委将把汽车作为下一个反垄断的目标。

 据车辆市场517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其第九条成立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该委员会有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三个执法机构,发改委负责制定政策和方向,商务部负责交易秩序,工商总局就是执法。按照分工,商务部、发改委和工商总局分别负责经营者集中、价格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反垄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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