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资 讯
论 坛
 

当前位置:国有政策法规

四川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出炉

发布单位:信息部 点击数:3792次 发布时间:2013-11-30 06:52:00.0

 车辆市场517就把四川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四川省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同步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执行国Ⅳ排放标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执行国Ⅳ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执行国Ⅴ排放标准。

 二、省外、省内申请办理转入登记的机动车,也应符合四川省现阶段新购置机动车相应车型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前实施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四、对未达到本通告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

 五、汽车销售企业应向购车人告知本通告有关规定,严禁销售不符合本通告规定的汽车。

 六、购车人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所购汽车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关于我们 | 诚征英才 | 联系我们 | 车辆市场517
Copyright2012 车辆市场517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电话:0971-6331336 传真:0971-6113361 E-Mail:qhcqjy@vip.163.com
邮编:810000 网站备案号:[青ICP备09000023号-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