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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二手车交易定额收费将被减免

发布单位:信息部 点击数:3785次 发布时间:2014-02-22 08:48:47.0

 天津市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事业单位以及群众的负担,优化投资环境,在日前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联合公开公布了《关于取消、停征和规范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表示天津市将再次取消、停征、降低和规范六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目前按照车辆交易额比例收取改为按车辆评估价格定额收取。

 天津 二手车交易定额收费将被减免

 市财政局有关部分介绍,按照新的政策规定,由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征收的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根据旧机动车评估价格不同,分成七个档次定额收费。10万元以上的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统一确定为600元,评估价格小于等于1万元的该项费用确定为50元。此前,根据津财综[2000]10号文件,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按照旧机动车交易额的1%收取。对比来看,新政策执行后,各个档次的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均有大幅降低。

 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调整后收取标准

  评估价格
 (旧车办) 交易综合服务费
小于等于1万
50
1万以上至小于等于2万
100
2万以上至小于等于4万
200
4万以上至小于等于6万
300
6万以上至小于等于8万
400
8万以上至小于等于10万
500
10万以上
600
    市财政局强调,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发改委(物价)和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或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认真落实取消、停征、降标、更名和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工作,对公布取消和停征的项目,各执收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更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给社会中介机构,并通过中介机构向服务对象收费,坚决杜绝变无偿为有偿、少服务多收费、搭车收费等现象。各级财政、发改委(物价)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收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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